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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和某去戶政事務所註記了,其實我們都在想這件事對我們的意義是什麼?

一開始我想的是因為某在家裡沒有跟父母出櫃,只有弟弟知道,雖然他說他把我的電話給弟弟了,說有事情一定要通知我,但我卻不知道這樣我是不是能夠在他的父母面前如此理直氣壯,還是在醫護人員面前可以免除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與質疑。

某跟我說,他一開始也沒想那麼多,後來想了想,這代表著,「我們的感情是跟著同志運動的歷程一起走下去的,有它的歷史意義在。即使這個註記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在。」「說是承諾嗎?不代表我們一定會走很久,但這是台灣同志運動的另一個里程碑。」「我們要參與其中,才知道它到底是怎麼樣。」

 

重點是他想跟我一起跟著同志運動走下去 >///< 這讓我覺得自己被好好愛著。

high 

其實一開始我們有討論,要去哪個戶政事務所辦理,我說中正區的戶政事務所很友善,畢竟之前新聞或是記者會等都是在那舉辦的,但某就跟我說:「為什麼!不是應該要到哪裡都應該要友善協助民眾辦理這件事情嗎?」是啊,本來我們還想挑戰其他戶政事務所,但我們真心想要節省時間,不想被因為服務人員不熟悉或是沒有性別意識而拖到時間,所以最後還是選了中正區戶政事務所。

去之前我還先打電話到戶政事務所問,晚上便民時間(17:30-20:00)也可以註記嗎?還有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?

總機小姐一聽到我要去辦理同性註記,就幫我很客氣轉到負責這項業務的承辦人員。接著他人也很奈斯地告訴我,條件以下:

。攜帶兩人的身分證

。兩位都設籍在台北市

。雙方需年滿20

就可以辦理囉!!!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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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事務所之後先抽了號碼牌等候辦理,但大概是因為我跟某太閃,加上承辦人員有事先告知,可愛的替代役弟弟就來問我們說:「請問兩位是要來辦同性註記的嗎?」我們說了對。他馬上說:「那兩位可以先填表格,這樣就不用等太久喔!」

於是他向櫃檯拿出早就準備好的文件讓我們填,實在有點大心!!

 

接下來跟大家介紹要寫的文件如下:

文件一:申請「同性伴侶」所內註記申請書(刪除也是填這張)

 註記   

這張是兩個人一起填,下面第一項也備註說明最讓人傷心的事情T_T(好啦我知道這沒法律效力,可以麻煩盡快通過同性婚姻嗎?謝謝!)

然後記得,如果之後有一個人戶籍不在台北市了,註記就會被刪除囉,還有如果某一方跟異性結婚(我們問了這會自動刪除,意思就是說你不用再跑一趟戶政事務所),好像也是滿便民的?囧。

 

文件二: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

資料查詢同意書   

這個是一人一張,意思是說,以後這些機關是可以看到你跟同性伴侶有來註記,我想意思就是說,他們知道你們有做過這件事,但他們會不會依據這個註記來承認我們的關係,我倒是不知道。雖然說到時遇到就知道了,但希望儘量沒有要用到的時候。

其他你可以自己寫,我們問了之後,其他的欄位也可填寫稅務單位,或是金融單位。就看你們彼此覺得可能會用到的需求到哪囉~

 

文件三:公文申請(可申請可不申請)

公文申請   

意思就是說,如果你希望他寄一份公文到你手上,你可以多寫這張單,這樣他就會用郵寄的方式寄到你下面自己寫的公文送達地址。所以可以不用是戶籍地,這樣也方便安心。而且我們問過了,信封封面只會寫收件人,並不會寫你因為什麼事情拿到這份公文,當然,除非你的信被別人打開,那可能就會有出櫃的風險在喔~

接著承辦人員會把我們雙方的身分證拿去影印,就辦理完成了!!

我問他我們是不是全台北市第二對註記的?他說除了上次欣潔跟陳凌之外,我們是他們戶政事務所第二對,但其他區的戶政事務所有沒有,就不知道了。(意思就是說他無法看見有多少人註記。)

 

結束之後承辦人員說:「恩,這應該要說聲『恭喜』吧?」

我跟某大笑的跟他說:「也是沒有什麼好恭喜的啦。如果同性婚姻通過更實在啊。」(而且心中OS是,這個恭喜代表有法律效用了嗎?嘖嘖。)

 

大概花了半小時左右就把「同性註記」搞定了,公文就要等過幾天才會收到囉!

 

====更新 ====
0704 早上收到公文囉~~

封面長這樣:

公文封面  

為掛號郵件,所以看封面其實是不知道內容的啦,但如果同住的人會拆你信,你可能就要考慮一下出櫃的問題囉!

 
內文以下:

公文

但聽說每個戶政事務所的公文都會長不一樣,覺得大家可以到不同戶政事務所試試看XD雖然不知道這張以後會不會有用,但至少我們都要一起來看看他有多荒謬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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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要寫這篇呢?

其實除了想讓大家更清楚同性註記的流程之外,再來就是希望大家可以去思考,當你跟另一半在法律上是完全的陌生人時,會是怎麼樣子的?

推薦閱讀:瞿欣怡:我們依舊是法律上的陌生人

http://opinion.cw.com.tw/blog/profile/249/article/3021

如同我一開始說的,我擔心的是另一半沒有向家人或是任何人出櫃,就可能永遠沒有人知道我們的關係,那麼面臨社會上各種質疑時,我可能會完全不知道要怎麼幫自己說話,或是覺得無法幫自己說話。這讓我想起了先前補習班老師過世後,其同性伴侶還要被其“家人”告的新聞報導,最後這位伴侶過世被留下來的人,還要想辦法跟法官“證明”彼此是“真的”伴侶,這實在太荒謬,也太殘忍。

一樣是愛人,只因為喜歡的是同性就必須要被質疑嗎?這實在很不公平。

 

我跟某都認為,這不是妥協,也不是我們要的平權,我們去註記,只是想身體力行,才能更了解這荒謬的歷史。 

 

市政府,全台灣,我們都可以做更多。

 

無論如何,每一個同志運動,

「我們都要盡可能參與其中,才知道它到底是怎麼樣的。」

 

p.s.番外篇

離開前某問了服務人員:「所以我還可以跟其他人註記嗎?」

承辦人員:「誒?應該應該不行吧這樣不好吧?」

顆顆,想試試「多元成家」的朋友,也許可以衝一發噢(笑)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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